日期

2024-11-04

案號

KLDV-113-司執-35039-20241104-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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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想對鄧福文強制執行,但因為鄧福文住在新北市三重區,不在基隆地方法院的管轄範圍內。所以,法院裁定把這個案子移到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去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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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3503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鄧福文間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又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第7條第1項、第2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及投保保險契約資料,應 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而債務人之住居所係於新北市三重區,非屬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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