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1-04

案號

KLDV-113-基簡-654-20241104-3

字號

基簡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林志強因為侵害配偶權被林秀珍告了,他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但法院發現他上訴的裁判費 3,150 元還沒繳,所以要求林志強在收到裁定後三天內趕快繳錢,不然就會駁回他的上訴。

AI 摘要可能會發生錯誤。請查核重要資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基簡字第65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志強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林秀珍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害配偶權而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 訴到院。查上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 0,000元,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為3,150元。上開第二審裁判費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羅惠琳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