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5-02-03

案號

KSDM-113-金訴緝-52-20250203-2

字號

金訴緝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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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50號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51號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52號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53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文凱 設籍臺中市○○區○○里0鄰○○○路000號(臺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偵查案 號詳附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13年度金訴緝字第50號案件、113年度金訴緝字第51號案件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53號案件行簡式審判程序。 本院113年度金訴緝字第52號案件被告許文凱被訴共同詐欺歐陽 倩玉(即追加起訴書之附表編號2)部分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院113年度金訴緝字第50號案件、113年度金訴緝字第51號 案件、113年度金訴緝字第53號案件,被告許文凱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詳甲6卷155至156頁   、乙6卷121至122頁、丁5卷119至120頁),經法官告知簡式 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行改簡式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第1項。 二、本院113年度金訴緝字第52號案件被告許文凱被訴共同詐欺 歐陽倩玉部分(即追加起訴書之附表編號2),被告許文凱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詳丙6卷119至120頁),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行改簡式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第2項。至於本院113年度金訴緝字第52號案件被告許文凱被訴共同詐欺洪婉真部分(即追加起訴書之附表編號1),另經本院判決公訴不受理,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洪碩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江俐陵 附表 代稱 通緝後案號 通緝前案號 起訴及追加起訴案號 1 甲案 114年金訴緝字第50號 112年金訴字第466號 高雄地檢署112年偵緝字第877號。 2 乙案 114年金訴緝字第51號 112年金訴字第544號 高雄地檢署112年偵字第11285號、112年偵字第18781號。 3 丙案 114年金訴緝字第52號 112年金訴字第545號 高雄地檢署112年偵字第16230號、112年偵字第11284號。 4 丁案 114年金訴緝字第53號 113年金訴字第346號 高雄地檢署113年偵字第50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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