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日期

2025-03-28

案號

KSDM-113-金訴-1065-20250328-2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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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1065號 被 告 WONG ZHENG SIANG 選任辯護人 黃崑雄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WONG ZHENG SIANG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三十一日起延長羈押 貳月。   理 由 一、被告WONG ZHENG SIANG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 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受命法官訊問後,認其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等罪嫌疑重大,又被告為馬來西亞籍人士,僅預計於台停留2周,在台無固定住居所,來台後又是由詐欺集團上游安排住飯店,顯有事實足認有逃亡出境之虞,審酌現今外籍車手來台犯罪猖獗,並考量後續司法追訴之公共利益及被告人身自由之限制,認有羈押之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1款裁定被告自民國113年12月31日起羈押3月。 二、被告犯行前經本院審理後,認事證明確,於114年3月14日判 決被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1年在案,茲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再次訊問被告後,被告及辯護人均表示:對於是否延長羈押無意見等語,有本院114年3月26日訊問筆錄可佐,考量被告上述羈押原因仍存在,且本案後續仍有上訴或執行程序待進行,衡酌被告本案犯案情節、造成法益侵害程度、被告遭羈押所受人身自由之限制,以及國家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之保障,就羈押之目的與手段依比例原則權衡,認以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限制出境出海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尚不足以擔保日後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進行,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被告自114年3月31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第5項、第220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則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郁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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