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1-24

案號

KSDM-113-附民-1817-20250124-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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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張欽賢告裴氏碧玉洗錢,想順便告她求償。但法官覺得這案子太複雜了,要審很久,所以就把民事部分移到民事庭去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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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817號 原 告 張欽賢 被 告 裴氏碧玉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 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 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 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佳頴 法 官 徐莉喬 法 官 林于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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