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4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建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2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建宏犯如附表所示之伍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罰
金貳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建宏因犯竊盜罪,先後經判決確定
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7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
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
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
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
法第51條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
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
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7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
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
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
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
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
。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
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
限之拘束(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決先例、93年度
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5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
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且附表編號2至3
所示之罪,曾經定應執行刑為罰金新臺幣(下同)9,000元
等節,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各該刑事判決書等件在卷可稽。
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
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誤,認其聲請為正當。
復依前揭說明,本院就附表所示案件,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
判時,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不得
重於上開曾定應執行刑之各罪之應執行刑與其餘各罪所示刑
度加計之總和(計算式:5,000元+9,000元+6,000元+8,000
元=2萬8,000元)。
四、又本院曾發函通知受刑人得於文到5日內具狀陳述意見,該
函於民國114年3月5日補充送達於受刑人,惟迄今未獲受刑
人回覆乙節,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足考。爰審酌受刑人所犯
之罪均為竊盜罪,犯罪類型、侵害法益相同,並考量其各次
犯罪時間間隔,兼衡確保刑罰應報及預防之目的,充分反映
各次行為之不法內涵,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
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至受刑人
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已執行完畢,然此應由檢察
官日後指揮執行本件應執行之刑時,予以折抵扣除,並不影
響本院就本件聲請定應執行之刑,併予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
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莉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秋辰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罪 竊盜罪 竊盜罪 宣 告 刑 罰金新臺幣5,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罰金新臺幣8,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罰金新臺幣2,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3年3月10日 113年3月10日 113年3月1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高雄地檢113年度速偵字第470號 高雄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3686號 高雄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368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13年度簡字第1554號 113年度簡字第3209號 113年度簡字第3209號 判決日期 113年7月22日 113年8月14日 113年8月14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13年度簡字第1554號 113年度簡字第3209號 113年度簡字第3209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3年8月28日 113年9月25日 113年9月25日 備 註 高雄地檢113年度罰執字第598號(已執畢) 高雄地檢113年度罰執字第696號 編號2至3曾定應執行刑罰金新臺幣9,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編 號 4 5 罪 名 竊盜罪 竊盜罪 宣 告 刑 罰金新臺幣6,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罰金新臺幣8,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3年4月12日 113年4月1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高雄地檢113年度偵字第24323號 高雄地檢113年度偵字第20890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13年度簡字第3794號 113年度簡字第3683號 判決日期 113年10月7日 113年10月7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13年度簡字第3794號 113年度簡字第3683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3年11月13日 113年11月13日 備 註 高雄地檢113年度罰執字第699號 高雄地檢113年度罰執字第7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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