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2-03
案號
KSDM-114-聲-61-20250203-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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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61號 受 刑 人 劉偉丞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因所在不明,無從送達,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中華民國114年2月3日114年度聲字第61號刑事裁定,應對甲 ○○為公示送達。 理 由 一、按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者,得為公示送達,又公示送達應經 法院之許可,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受刑人甲○○因定應執行刑案件,前經本院發函請其就定 應執行表示意見,因受刑人留存之居所地址「高雄市○○區○○○路000號5樓」及「嘉義縣○○鄉○○○00號」均以查無地址為由退回,有郵局退回之送達證書在卷可參。而受刑人之住所地址,經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以112年度家護字第2618號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命受刑人不得接近、應遠離至少100公尺,堪認受刑人並未實際居住於住所地。又受刑人無其他地址可供送達,足認受刑人所在不明,無從送達,自應由本院許可為公示送達,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育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林秀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