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1-22

案號

KSDM-114-訴緝-1-20250122-1

字號

訴緝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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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這是一份刑事裁定,被告蘇偉凱因為妨害秩序等罪名被檢察官起訴。法院認為這個案子適合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所以裁定由一位法官單獨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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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緝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偉凱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 第339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 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佳頴                   法 官 林于心                   法 官 徐莉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秋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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