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01
案號
KSDV-112-訴-1067-20241101-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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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06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辰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葉惇娟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13年9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 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 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 明文。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 上訴狀,未表明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應於上開期限內提 出理由書暨繕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靜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沈彤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