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0-17

案號

KSDV-113-司促-19246-20241017-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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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創鉅有限合夥要邱業綸還錢,總共要還兩筆,一筆是三萬一千二百四十元,另一筆是二萬四千四百四十元,而且從113年8月15號開始算利息,年利率是16%,還要賠償500元的程序費用。如果邱業綸不服氣,要在收到支付命令後的20天內提出異議。如果時間內沒有異議,創鉅有限合夥就可以拿著支付命令去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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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9246號 債 權 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陳鳳龍 債 務 人 邱業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一)參萬壹仟貳佰肆拾元( 二)貳萬肆仟肆佰肆拾元,及均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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