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0-18

案號

KSDV-113-司促-19546-20241018-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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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告王瓊琪,要求她支付新台幣16158元以及利息,還有程序費用500元。如果王瓊琪不服,需要在收到支付命令後20天內向法院提出異議。如果她沒有在期限內提出異議,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就可以拿著支付命令和確定證明書去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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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9546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王瓊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萬陸仟壹佰伍拾捌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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