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1-04

案號

KSDV-113-司促-20209-20241104-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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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元大商業銀行告洪政豊,要求他還新台幣五萬六千九百零三元,加上從民國99年7月21日到104年8月31日年息20%的利息,以及從104年9月1日到還清日年息15%的利息,還有程序費用五百元。如果洪政豊在收到支付命令後20天內沒有異議,元大商業銀行就可以聲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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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0209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黃文堅 債 務 人 洪政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萬陸仟玖佰零參元,及自民 國九十九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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