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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告謝淽喻,說謝淽喻欠信用卡費62919元不還,其中包含消費款62720元、循環利息199元。銀行希望法院發支付命令,讓謝淽喻還錢,不然就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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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254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謝淽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貳仟玖佰壹拾玖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謝淽喻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1月25日止累計62,919元正未給付,其中62,720元為消費款;199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2254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2720元 謝淽喻 自民國113年11月2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