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1-03

案號

KSDV-113-司執-148319-20250103-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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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想對陳薇庄(也就是陳惠琪)強制執行,但是因為陳薇庄的財產在哪裡不清楚,所以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向法院聲請查詢她的財產。不過,因為陳薇庄住在高雄市楠梓區,依照規定,應該是橋頭地方法院管轄,所以高雄地方法院裁定把這個案子移送到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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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48319號 聲 請 人 即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 務 人 陳薇庄陳惠琪 上列當事人間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第2 項規定,強制執行由應執 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如債權人無法查知債務人可供執行之財產,或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時,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因相對人可供執行財產不明,聲請查詢相對人 之財產,惟相對人住所位於高雄市楠梓區,是依前開說明,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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