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2-03

案號

KSDV-114-司促-1647-20250203-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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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告于震璽,要求他還信用卡欠款一共新臺幣 140,592 元,還有利息和督促程序費用 500 元。因為于震璽刷卡消費欠了 133,652 元,循環利息 3,940 元,其他費用 3,000 元。如果于震璽在收到支付命令後 20 天內沒有提出異議,中信銀行就可以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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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64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于震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零伍佰玖拾貳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于震璽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 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2月29日止累計140,592 元正未給付,其中133,652元為消費款;3,940元為循環 利息;3,0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 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 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信用卡申 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114年度司促字第001647號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33652元 于震璽 自民國113年12月3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7%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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