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2-20

案號

KSEV-113-雄小-1037-20241220-2

字號

雄小

法院

高雄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宋丞益因為簽帳卡消費款的事件,不服高雄地方法院一審的判決,所以提起上訴。但法院發現他還沒繳上訴的裁判費,所以要求他在收到裁定後五天內補繳,不然就會駁回他的上訴。

AI 摘要可能會發生錯誤。請查核重要資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小字第103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宋丞益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簽 帳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232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 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林家瑜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