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2-30

案號

KSEV-113-雄小-1338-20241230-2

字號

雄小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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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林倚令不服高雄地方法院的判決,想提起上訴,但還沒繳上訴的裁判費 1500 元。法院現在裁定要他五天內繳錢,不然就不受理他的上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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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小字第133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倚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社會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聲明不服,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 記 官 許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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