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2-27

案號

KSEV-113-雄小-2008-20241227-1

字號

雄小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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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王湘婷告王筱玲損害賠償(交通)的案子,高雄地方法院判王筱玲要賠王湘婷14,896元,還要加上從113年10月25日到還清那天為止,每年5%的利息。另外,訴訟費1,000元也由王筱玲負擔,也要加計利息。如果王筱玲 предостави擔保金14,896元,可以不用執行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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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雄小字第2008號 原 告 王湘婷 被 告 王筱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 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4,896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25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惟被告如以新臺幣14,896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子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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