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2-27

案號

KSEV-113-雄小-3000-20241227-1

字號

雄小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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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林高民告蔣囿桔損害賠償,法院判決蔣囿桔要賠林高民新臺幣99972元,還要加上從113年6月25日到還清款項為止,每年5%的利息。如果蔣囿桔提供99972元作為擔保,就可以不用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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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雄小字第3000號 原 告 林高民 被 告 蔣囿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經本院刑事庭以113年度審附民字第754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 民國113年1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玖仟玖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一一三 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玖萬玖仟玖佰柒拾貳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 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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