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
KSEV-113-雄簡-1876-20241227-1
摘要
高雄地方法院針對黃允見和裕融企業的本票債權是否存在爭議,決定重新開庭辯論。下次開庭時間訂在114年2月12日上午11點09分,地點在簡易庭第一法庭。這次裁定是不能上訴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1876號
原 告 黃允見
訴訟代理人 羅仁志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因須更新審理程序,應
再開言詞辯論,爰定於民國114年2月12日上午11時9分在本院簡
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浩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林家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