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2-24

案號

KSEV-113-雄簡-2306-20241224-1

字號

雄簡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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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告王又弘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法院裁定將於114年1月20日再次進行言詞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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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2306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政信 訴訟代理人 魏嘉漪 被 告 王又弘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件因須更新審理程序,應 再開言詞辯論,爰定於民國114年1月20日9時30分在本院簡易庭 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浩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林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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