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2-09

案號

KSEV-113-雄簡-880-20241209-2

字號

雄簡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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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移動購物股份有限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但法院發現它還沒繳上訴的裁判費。法院要求臺灣移動購物股份有限公司在收到裁定後的七天內把錢繳清,不然就會駁回它的上訴。簡單來說,就是公司要先付錢才能繼續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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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88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臺灣移動購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建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我們設計工作室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 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1月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6萬7,494元,應繳第二審裁判 費4,3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請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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