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0-15

案號

KSEV-113-雄補-2273-20241015-1

字號

雄補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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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遠傳電信告杜幸瑾,要她付電信費,之前申請支付命令,但杜幸瑾提出了異議。現在法院說,因為這樣,所以這個支付命令的申請就當作是正式起訴了。不過,因為訴訟金額是23,021元,所以遠傳電信還要再補繳500元的裁判費。如果遠傳電信沒有在收到裁定後的五天內補繳,法院就會駁回他們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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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273號 原 告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上列原告與被告杜幸瑾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 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021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扣除前聲請支付命令所繳500元,尚應補繳500元 。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宇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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