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0-28

案號

KSEV-113-雄補-2377-20241028-1

字號

雄補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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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377號 原 告 蔡淑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麗娟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起訴主張與被告於民國112年4月 15日發生交通事故,惟原告起訴狀並未檢附相關交通事故資料( 如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初步分析研判表、現場圖、現場照 片等),原告應於上開期間內一併補正,並應提出被告楊麗娟之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游芯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林勁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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