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2-30

案號

KSEV-113-雄補-2433-20241230-1

字號

雄補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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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公司告蔡進文損害賠償,但原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還沒繳裁判費。法院說要他們五天內補繳,不然就駁回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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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433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進文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2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子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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