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1-15

案號

KSEV-113-雄補-2826-20241115-1

字號

雄補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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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826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被 告 洪宥荃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宥荃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66,563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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