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
KSEV-113-雄補-3188-20241224-1
摘要
陳嘉修告柯佩芬損害賠償,但陳嘉修還沒繳裁判費。法院要他七天內繳清,不然就駁回他的訴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3188號
原 告 陳嘉修
被 告 柯佩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柯佩芬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80,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