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
KSEV-114-雄補-1-20250206-1
摘要
唐曉旭告辜凱如請求損害賠償,但因為唐曉旭沒有繳裁判費,所以法院要他七天內補繳。如果期限內沒補繳,法院就會直接駁回他的訴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1號
原 告 唐曉旭
上列原告與被告辜凱如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下同)8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23條、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