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2-08
案號
KSEV-114-雄補-319-20250208-1
字號
雄補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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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319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家福 被 告 薛朝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薛朝仁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63,3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再者,原告於起訴狀記載未記載被告全部 年籍資料;又該等欠缺可以補正,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並應將補正書狀 繕本連同證據一併提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廖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