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2-19

案號

KSEV-114-雄補-329-20250219-2

字號

雄補

法院

高雄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這個判決是高雄地方法院針對薛黃月琴告張勝賢的房屋遷讓案件。因為原告薛黃月琴沒有繳裁判費,法院裁定要她在七天內補繳11,250元的裁判費,不然就會駁回她的訴訟。法院還說明了訴訟標的價額是怎麼算出來的,如果不服訴訟標的價額的核定,可以在十天內抗告,但補繳裁判費這部分就不能抗告了。

AI 摘要可能會發生錯誤。請查核重要資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329號 原 告 薛黃月琴 被 告 張勝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0號2樓之B室 房屋(下稱系爭房屋)騰空遷讓返還予原告。經查,與系爭房屋 客觀條件相當之鄰近房地即三民區天民路正氣街53號2號不動產 之實價登錄交易價格,交易總面積26.32坪、交易總價為7,450,0 00元、每坪交易單價約283,055元,併參照國稅局對於無法提出 房、地分別實際價格時,係以房、地比例約為3比7計算,爰核定 系爭房屋標的價額為849,165元【計算式:10坪×283,055×30%=84 9,165元】,從而,本件原告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應為849,165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25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 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廖美玲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