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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五鮮級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告林子揚,因為一些合約上的事,法院說五鮮級要先交裁判費四千一百元。他們要在收到通知的五天內交錢,不然法院就不受理了。如果對訴訟標的金額有意見,可以在十天內用書狀提出抗告,還要再交一千五百元的抗告裁判費。但如果只是要補交裁判費,就不能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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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480號 原 告 五鮮級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鴻志 被 告 林子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 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 計算式:每股面額10元×30,000股=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4,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5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 記 官 許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