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2-20

案號

KSEV-114-雄補-61-20250220-1

字號

雄補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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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產物保險公司告陳素香損害賠償,但因為保險公司還沒繳裁判費,所以法院要他們在收到裁定後五天內補繳,不然就會直接駁回他們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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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61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素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24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宇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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