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股利
日期
2025-03-13
案號
KSHV-111-上-265-20250313-3
字號
上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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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字第265號 上 訴 人 豐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建賢律師 李淑妃律師 童吉祥會計師 被 上訴人 阮致仁 訴訟代理人 李益甄律師 李威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股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蔡建賢律師、李淑妃律師、童吉祥會計師為上訴人豐疇 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 定代理人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規定自明。 二、上訴人豐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阮仲炯,因董監 事未依限期改選,自民國112年2月21日起當然解任,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抗字第5號裁定選任蔡建賢律師、李淑妃律師、童吉祥會計師為上訴人之臨時管理人,及本院113年度非抗字第21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並已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可參,臨時管理人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裁定命其等為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明進 法 官 蔣志宗 法 官 周佳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被上訴人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佳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