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迴避
日期
2025-02-19
案號
KSHV-114-聲再-2-20250219-1
字號
聲再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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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再字第2號 再審聲請人 徐晉元 上列再審聲請人對本院114年度聲再字第2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500 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5條、第444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裁定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 ;逾期即依同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以再審之聲請 為不合法裁定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維君 法 官 周佳佩 法 官 蔣志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駱青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