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2-26

案號

KSYV-113-亡-104-20241226-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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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這是一份死亡宣告的裁定。甲○失蹤超過七年,檢察署向法院聲請宣告他死亡。法院現在要發布公示催告,請甲○本人或知情人士在六個月內向法院報告他的生死消息。如果期限內沒有消息,法院就會正式宣告甲○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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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 非訟代理人 許惠婷檢察事務官(治股) 代 理 人 黃瓊慧檢察事務官 失 蹤 人 甲○ 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失蹤人甲○(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經公告揭示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本院 陳報其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時日以前,將其 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檢察官,失蹤人甲○(年籍如主文 所示,下稱失蹤人)於民國72年1月17日失蹤,迄今生死不明已逾7年,聲請對失蹤人為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失蹤人及知失蹤人之生死者陳報失蹤人之生存,將公告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定失蹤人及知失蹤人之生死者陳報之期間,自揭示之日起,6個月以上,此觀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項、第156條第3項本文、第130條第4項前段、第5項規定自明。 三、經查:聲請人為檢察官,為本件適格之聲請人。又聲請人主 張失蹤人於00年0月00日生死不明之事實,已提出高雄○○○○○○○○函檢附之戶籍資料、殯葬、入出境、勞健保、稅務、在監在押資料為證,依戶籍資料所載,失蹤人於72年1月17日經註記為失蹤人口,堪認失蹤人至遲於72年1月17日失蹤,且自該失蹤之日起計算至本院於受理本件聲請之日止,生死不明已逾7年。本件聲請應予准許。本院准予對失蹤人為死亡宣告之公示催告,並定公告方法及陳報期間,昭示陳報義務。 四、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俊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靜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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