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0-24

案號

KSYV-113-家救-259-20241024-1

字號

家救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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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簡單來說,許○○想打官司但沒錢,所以聲請訴訟救助。因為蔡淑媛律師是法扶律師,而且法律扶助基金會也同意幫忙,加上看起來案子並非完全沒有勝算,所以法官王俊隆就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讓許○○可以不用先付訴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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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救字第259號 聲 請 人 許○○ 住○○○○區○○路000號3樓 非訟代理人 蔡淑媛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事件,聲請 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事 件,其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經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准予扶助等情為由,聲請訴訟救助,已提出委任狀、准予扶助證明書以為釋明,堪認聲請人已無資力;又依案情概述形式審查之結果,非顯無勝訴之望,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俊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靜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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