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安置
日期
2024-11-26
案號
KSYV-113-護-897-20241126-2
字號
護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護字第897號 聲 請 人 高雄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乙○○ 少 年 甲 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見保密附表 相 對 人 乙 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見保密附表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少年甲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當事人間請求延長安置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9日所為之 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民國一一三年二月二十二日止 」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一一四年二月二十二日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又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政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玲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