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安置

日期

2025-03-26

案號

KSYV-114-護-235-20250326-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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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235號 聲 請 人 高雄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己○○ 兒 童 戊 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見代號與姓名對照表 戊 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見代號與姓名對照表 法定代理人 即 相對人 丁 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見代號與姓名對照表 乙 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見代號與姓名對照表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兒童戊、戊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兒童戊、戊准予自民國一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起延長安置至民國 一一四年七月二十日止。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案受安置人戊、戊為相對人丁、乙之子。 因戊、戊之胞弟遭相對人乙虐待致死,丁及直系親屬無法提供戊、戊妥善保護照顧,前經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緊急、繼續並延長安置戊、戊至民國114年4月20日止。安置期間,戊、戊經醫院檢查後,發現戊疑似有受虐情事,經聲請人對相對人乙提起獨立告訴,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目前服刑中。而戊、戊年幼無自我保護能力,為維護受安置人之人身安全及相關權益,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項規定,請求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以維護受安置人最佳利益等語。 二、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應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置:一、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二、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醫療之必要,而未就醫。三、兒童及少年遭受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四、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疑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基於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經多元評估後,加強保護、安置、緊急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緊急安置時,應即通報當地地方法院及警察機關,並通知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但其無父母、監護人或通知顯有困難時,得不通知之」、「緊急安置不得超過七十二小時,非七十二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三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三個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2項、第5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情,業據提出社會工作員個案管理處遇 計畫表、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戶籍資料、本院113年度護字第1022號民事裁定影本,是上情自堪認定。從而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准將受安置人延長安置3個月。 四、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政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虹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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