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0-22

案號

MLDM-113-訴-203-20241022-3

字號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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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這是一份刑事裁定,主要處理的是關於黃家暉加重詐欺案件判決書的更正。法院發現判決書中的一處筆誤,將量刑描述從「5年以下」誤寫為「7年未滿」。法院依職權裁定對判決書進行更正,確保與原意相符。這次更正不影響案件的整體情節和判決的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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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03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家暉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14日所 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爰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犯罪事實及理由欄三、㈡、⒉、⑶、第7行 所載「5年以下」,應更正為「7年未滿」。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本裁定主文所示之誤寫 情形,揆諸上開說明,於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之情況下,自應更正如本裁定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振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魏妙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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