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0-21

案號

MLDM-113-附民-349-20241021-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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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許辰合告梅國勝詐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法官認為案情複雜,需要長時間審理,所以決定把這個民事訴訟案轉到法院的民事庭去審理。這個裁定是不能上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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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349號 原 告 許辰合 被 告 MAI QUOC THANG(中文姓名:梅國勝)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67號詐欺取財等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卉聆 法 官 林信宇 法 官 陳雅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建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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