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1-20

案號

MLDM-114-聲保-3-20250120-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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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苗栗地方法院裁定張伯毅假釋期間需要接受保護管束。因為張伯毅觸犯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被判刑確定後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批准了他的假釋,所以檢察官聲請對他進行保護管束,法院審核後認為這個聲請是合法的,所以准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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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伯毅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己字第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伯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伯毅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法院判決確定後移送入監執行。茲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合法,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卉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雅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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