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0-01

案號

MLDV-113-司促-6726-20241001-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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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告黃浩鈞,說他借了15萬沒還錢。銀行說,黃浩鈞借錢的時候約定好利率是14.72%,結果他沒按時還款,所以銀行現在要求他一次性還清剩下的13萬多本金和利息,還有督促程序費用500元。法院發了支付命令,如果黃浩鈞在20天內沒意見,銀行就可以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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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72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黃浩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39,472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黃浩鈞於民國112年05月05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5月05日起至民國116年05月0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9月23日止累計139,472元正未給付,其中130,495元為本金;8,977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672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30495元 黃浩鈞 自民國113年09月2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72%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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