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買賣關係存在等
日期
2024-10-16
案號
MLDV-113-補-1926-20241016-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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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926號 原 告 蔡靜雅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士毓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存在事件,原告應於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774建號建物之最新 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二、被告林士毓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金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