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1-23

案號

MLDV-114-補-162-20250123-1

字號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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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張瑜庭和方文德因為履行契約的問題鬧上法院,張瑜庭先是聲請支付命令,但方文德提出異議。法院說,既然這樣,就把支付命令的聲請當作正式起訴。不過,因為訴訟金額是三百萬,所以張瑜庭還要補繳裁判費三萬零兩百元,如果七天內沒補繳,法院就會直接駁回她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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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62號 原 告 張瑜庭 上列原告與被告方文德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30,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葉靜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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