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日期

2025-02-11

案號

MLDV-114-補-238-20250211-1

字號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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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38號 原   告 徐吉臨  住苗栗縣○○鄉○○路000號 上列 原告與被告紀敏吉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原告應於本 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訴之聲明即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確 且特定(即請求法院為如何內容之判決)。查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第二項所載「原告請求類似租金補償金5年」,未載明具體特定之金額,於法不合,請具狀更正。 二、提出苗栗頭屋鄉茄苳段167-1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 類謄本正本(全部,含無遮隱之土地他項權利部)及異動索引(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 三、提出被告紀敏吉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碧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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