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06-17

案號

NHEV-113-湖小-42-20240617-2

字號

湖小

法院

內湖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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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這是一起關於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民事案件。被告張菀芝對第一審判決不服,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提起上訴。法院審查後發現,本案上訴的金額為新臺幣2,500元,依法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然而,張菀芝尚未繳納該筆費用。因此,法院裁定限她於收到裁定後5日內補繳,若逾期未繳,將直接駁回她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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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小字第4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菀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21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核,本件上訴標的金額(價額)為新臺 幣(下同)2,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朱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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