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2-31

案號

NTDM-113-交易-133-20241231-1

字號

交易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王昭雯騎車轉彎時沒禮讓直行車的林煒家,導致林煒家摔車受傷,被檢察官以過失傷害罪起訴。不過後來雙方調解成立,林煒家撤回告訴,所以法院判決這案子不受理啦!

AI 摘要可能會發生錯誤。請查核重要資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133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昭雯 選任辯護人 賈俊益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6 9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王昭雯於民國112年7月4日下午3時8分 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南投縣南投市彰南路2段由東往西方向行駛,途經彰南路與祖祠路路口前欲左轉入祖祠路時,本應注意轉彎車應禮讓直行車,且當時天晴、視線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況,竟未注意車前狀況,即逕自左轉,適有告訴人林煒家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彰南路2段由西往東方向直向行駛,途經彰南路與祖祠路路口時,因被告未禮讓告訴人先行,告訴人因而緊急煞車閃避,車輛失控而人車倒地,致告訴人受有左側上臂及左側前臂挫擦傷、右下背臀部挫傷、左側膝部錯扭傷、左膝前十字韌帶撕裂傷、外側半月板破裂、外側軟骨骨折等傷害。故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又被告與告訴人調解成立,告訴人具狀撤回對被告過失傷害罪之告訴,有本院113年司交附民移調字第20號調解成立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參。是被告本件過失傷害之告訴,業經告訴人撤回。揆諸前開說明,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就本件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姿倩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國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20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依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瓊英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