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2-20

案號

NTDM-113-原附民-34-20241220-1

字號

原附民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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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王可欣告史雅芬洗錢,想順便要求損害賠償,但法官覺得這案子太複雜了,一時半會兒搞不定,所以就把民事求償的部分移到民事庭去審理了。簡單來說,刑事和民事要分開處理,這個裁定不能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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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34號 原 告 王可欣 被 告 史雅芬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原金易字第7號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玉鳳 法 官 任育民 法 官 顏代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育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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