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詐欺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日期
2024-12-17
案號
NTDM-113-埔簡附民-36-20241217-1
字號
埔簡附民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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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埔簡附民字第36號 附民原告 盧靖琳 附民被告 黃青海 上上列被告因113年度埔金簡字第66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邁揚 法 官 廖允聖 法 官 陳韋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淑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