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2-30

案號

NTDM-113-埔簡附民-39-20241230-1

字號

埔簡附民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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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林志鴻告蔡國林洗錢,還要求損害賠償。但法官覺得這案子太複雜,短時間搞不定,所以決定把民事賠償部分移到民事庭慢慢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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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埔簡附民字第39號 原 告 林志鴻 被 告 蔡國林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埔金簡字第71號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玉鳳 法 官 顏代容 法 官 任育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詹書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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